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全國各城市都針對餐飲行業用氣場所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或裝置安裝使用不規范等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
案例一:10月22日,山東煙臺龍口市,燃氣安全指揮部聯合龍口市消防救援大隊、東萊街道和港華燃氣公司等單位執法和技術人員再次對龍口市某宴會廳廚房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安裝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店未如期整改。
執法人員當即出示《餐飲用戶加裝燃氣報警裝置告知函》和《停氣通知》通知書,對該店拒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拒不整改的行為進行處罰,停止該店使用天然氣1個月并按要求進行整改,這是龍口市對餐飲單位拒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現象的重拳出擊。
案例二:10月29日,明查暗訪組在北京順義的一條美食街對各餐飲店進行了燃氣安全檢查。其中,檢查了餐飲店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及使用情況,發現了部分使用天然氣的餐飲店存在未安裝聲光報警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控制臺安裝不符合規范及燃氣泄漏報警器探頭被油煙封住影響正常使用等隱患,并開出了燃氣安全隱患告知書,要求餐飲店在7日內完成整改,否則作停氣處理。
案例三:11月8日,湖南省寧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要求,對寧鄉市轄區內沿街餐飲店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某餐飲門店并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10000元,并將案件移送市城管局辦理。
為什么要安裝氣體報警裝置?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不安裝有什么后果?
若不按法律法規要求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fan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安裝、安裝不合格或存在故障拒不整改的餐飲用戶,燃氣經營企業有權停止供氣。
報警器和報警裝置有什么區別?
報警器(可燃氣體探測器)是報警裝置的一部分,緊急切斷閥加裝在燃氣管道上,在緊急情況下起到切斷氣體的作用。
由于液化石油氣的密度比空氣重,放散后會向下沉浮,因此報警器安裝在用氣設備的下方距離地面板約30厘米的位置。而天然氣的密度比空氣輕,放散后會向上漂浮,因此報警器安裝在用氣設備的上方距離天花板約30厘米的位置。報警裝置需通電,否則不能正常工作。
使用注意事項
選用符合用氣環境使用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功能檢查。
不得私自改裝、停用、損壞可燃氣報警切斷裝置。
可燃氣體報警切斷裝置發生故障后請及時委托具備資質單位進行維修,保障其正常使用。
可燃報警器發出警報信號后,確保漏氣源已切斷,排除燃氣泄漏風險后才能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