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辨識管控,有效防范工貿企業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研究決定,省應急廳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工貿企業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
一、整治范圍
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行業中,在產品生產、加工或其配套輔助設施中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且儲存、使用量較大的工貿企業,以及內部配套有焦化、空分、制酸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工貿企業。儲存、使用量較大,指常年使用一個或多個品種危險化學品,需要倉庫、儲罐、中間倉庫儲存的。
二、重點整治內容
(一)未建立健全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信息檔案的。
(二)工貿行業新、改、擴建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及相關裝置、設施未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的。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場所未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備、設施,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正常使用的。
(四)未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排查、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整治事故隱患的;未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及備案,未建立完善并有效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的。
(五)動火、有限空間、檢維修等危險作業未建立并嚴格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
(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未依法依規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對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安全風險不熟悉、不掌握的。
(七)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儲罐,或儲存場所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危險化學品未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超量儲存、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的;儲存危險化學品無標志標識、無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八)可燃、有毒氣體泄漏報警系統設置和運行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工具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如可燃氣體報警器、有毒氣體報警器)
(九)未制定符合實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未按規定進行評審、評估、修訂、備案,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十)生產自用危險化學品對外銷售,應經許可未取得相應許可的。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6月底)。省應急廳將組織專家進行專題培訓,解讀專項整治重點事項。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工貿企業基本情況,組織整治范圍內企業通過專項整治管理平臺如實填報相關信息。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迅速將本次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傳達至轄區內相關企業,全面動員部署,落實工作措施。各企業要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專班或領導小組,召開專項整治動員大會,傳達、學習、貫徹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和企業具體實施方案。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至8月)。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扎實開展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自查自改工作,對照《工貿企業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指導手冊》,全面排查事故隱患。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要逐項建立臺賬,落實整改措施;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要求,確保自查隱患全部“清零"。各單位的自查情況和整改情況,通過專項整治管理平臺匯總、上報。
(三)市縣級檢查階段(9月至10月)。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制定檢查計劃,組織業務骨干和行業專家,對轄區內工貿行業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是否落實專項整治行動要求,是否還存在未排查出、未整改的事故隱患。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隱患,一盯到底;對屢次督促拒不整改的企業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形成有力震懾,倒逼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各市、縣(市、區)檢查情況應于每家企業檢查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通過專項整治管理平臺上報。
(四)省級督導檢查階段(11月底前)。省應急廳將結合監督檢查計劃,成立督查組對各市摸排相關企業底數、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并將督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在全省范圍內嚴肅通報。發現企業未按照要求開展自查自糾或隱患整改不che底的,要責令停產整頓并依法處罰;發現執法檢查不認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