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近日,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某水產冷藏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設備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氣體檢測報警儀),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24號第1檔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溫馨提示
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正確安裝,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同時,氣體檢測報警儀發揮效用主要在于安裝后投入使用的環節。氣體檢測報警儀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使用氣體檢測報警儀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氣體檢測報警儀正常運轉并處于良好的狀態,發揮保證安全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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